(2017)甘072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林与被执行人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沙河镇新民村二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8********。被执行人:于建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鸭暖镇五泉村一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8********。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甘072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与被执行人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3591.6元,执行费854元;未执行标的为案件款63591.6元,执行费85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建军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管理部门有三家企业登记,为张掖市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临泽县趣石��店,其中张掖市隆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坤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建军在该企业系股东,但实际未出资。临泽县趣石斋店已经关门歇业。在车辆管理部门有3辆汽车登记,车号为甘G330**、甘G350**和甘GA66**,但均下落不明,本院已移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封;在房管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于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临控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但认同我院对被执行人的“四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徐品彦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昕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