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财保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5财保2之二号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倪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古县北平镇贾寨村。法定代表人:张仙保,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临汾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县支行账号为04-444001040010581内的存款90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晋102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古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2017年8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9日申请人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并向临汾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临汾仲裁委员会准予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县支行账号为04-444001040010581内的存款855562.49元划拨至李国建在中国农业银行临汾神州分理处账号为6228481298179930473内。二、解除对山西古县兰花宝欣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古县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 房国锋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冯碧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