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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滦县三旭运输车队与庞小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三旭运输车队,庞小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3366号原告:滦县三旭运输车队。住所地;滦县东安各庄镇东孟家屯村东。负责人:熊广,职务:经理。被告:庞小垒,男,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玉田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欣凤里鹭港701、702底商2-2C-2号第二层,负责人:范井旺,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学,男,1988年5月27日生,汉族,系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县三旭运输车队与被告庞小垒、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4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674元,由原告滦县三旭运输车队负担。审判员  侯重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