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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陈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976258-4。负责人:赖添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菁,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陈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陈菁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XX号佳友工贸大厦X区X#楼XXX单元已被本院另案所查封,本案已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短期内无法执结。现被执行人陈菁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陈燕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炳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