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黄辉与陈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陈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013号申请人:黄辉,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陈梅,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金潭路西侧产品展示厅。组织机构代码:67243705-3。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辉与被申请人陈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本院在赣B×××××号出租车辆保险限额中先予执行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先予执行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00000元整。以上款项,由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至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账户(户名: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开户行:赣州市工商银行文明大道支行,账号:15×××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