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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春复与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复,韩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791号原告王春复,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韩民,男,1973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平市铁西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是未能找到被告,无法联系被告亦无法确认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驳回其本次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复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2377.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