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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民初967号原告:彭某,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住永善县,被告:刘某1,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刘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刘某3由被告抚养;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2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3。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交流很少,再加之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因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从2012年7月开始分居,期间因为原告回来看望孩子,双方有过短暂的相处。由于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刘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两个小孩都由我抚养。从2012年开始,都是我一个人在抚养两个小孩。建房子原告没有出钱,如果要分割财产,可以给房子的第三层给原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在浙江台州打工时相识。××××年××月××日在安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3。2012年开始,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安福县××乡柘××村新社边的房屋一幢,被告认可房屋价值16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开始分居,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刘某2,因夫妻双方育有二个女儿,一人抚养一个,能够兼顾双方利益,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抚养小孩刘某2成年后,还有小孩刘某3须抚养1年11个月,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抚养费11500元(23个月×500元/月)。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均同意作价16万元,应平均分割,房屋归被告,被告作价补偿原告8万元。被告称夫妻有共同债务56000元,原告称被告向其父亲借款50000元,均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1离婚;二、非婚生小孩刘某2由原告彭某抚养,婚生小孩刘某3由被告刘某1抚养。刘某2比刘某3大一年零十一个月,原告彭某还须支付被告刘某1小孩抚养费11500元;三、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归被告刘某1所有,被告刘某1作价补偿原告彭某80000元。二、三项相抵,被告刘某1还须支付原告彭某68500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被告刘某1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