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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史雪峰与佟铁石、严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雪峰,佟铁石,严春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特5号申请人:史雪峰,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身份证号:2308261980********。申请人:佟铁石,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身份证号:2308261978********。申请人:严春梅,女,汉族,1978年6月16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身份证号:2308261978********。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史雪峰与申请人佟铁石、严春梅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29日经桦川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佟铁石、严春梅偿还史雪峰借款本金155万元,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本付息日止。佟铁石、严春梅承诺该笔借款分期给付,具体给付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史雪峰借款本金2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40万元;2018年2月30日前结清剩余25万元及支付全部借款利息(利息按每次还款剩余的本金1.5%为标准计算);2、佟铁石、严春梅未能按前述时间和数额及时、足额地偿还借款,视为违约,佟铁石愿按0.5%支付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史雪峰与申请人佟铁石、严春梅于2017年8月29日经桦川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乃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