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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秀荣与李华伪追缴违法所得纠纷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秀荣,李华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于秀荣,女,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卧虎镇一委*组。被执行人:李华伪,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辽南街嘉宇馨苑小区。于秀荣与李华伪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京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