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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支行、安徽省生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支行,安徽省生运贸易有限公司,何泽民,刘青阳,孙毅,王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2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文化新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花都国际广场蓝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6859D。负责人:马路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生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288号新城邦名苑6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371587。被执行人:何泽民,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刘青阳,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孙毅,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春红,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6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欠款2798872.27元,利息248008.62元(款清息止),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9633.61元(款清息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766.5元,公告费500元,执行费32869元,共计319064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生运贸易有限公司、何泽民、刘青阳、孙毅、王春红银行存款319064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