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9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梁礼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梁礼嘉,郭曼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9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神州路580号4幢1099室。法定代表人:蒋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平,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礼嘉,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曼华,女,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礼嘉、郭曼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1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瑞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蔡某收取钱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有误。被上诉人梁礼嘉、郭曼华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梁礼嘉、郭曼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瑞丛公司支付梁礼嘉、郭曼华售房尾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万元;2、要求瑞丛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梁礼嘉、郭曼华5万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21日,经瑞丛公司居间梁礼嘉、郭曼华与案外人贾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案外人贾某向梁礼嘉、郭曼华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房屋转让价为365万元。瑞丛公司员工蔡某提供居间服务。2016年9月24日,案外人贾某通过朱某转账给蔡某5万元和2万元。同日,蔡某出具收款收据:收到贾某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尾款7万元。2016年9月29日,瑞丛公司出具了物业地址为XX路XX弄XX号XX、付款金额为2万元、付款性质为尾款、付款人为贾某的收款收据。2016年11月10日,经蔡某申请,瑞丛公司通过网银划款支付郭曼华尾款2万元。现梁礼嘉、郭曼华与案外人贾某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梁礼嘉、郭曼华未收到剩余尾款5万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审理中,梁礼嘉、郭曼华放弃了对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某收取钱款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蔡某为梁礼嘉、郭曼华与案外人贾某房屋买卖居间方的业务员,其收取7万元后出具了收据载明收款用途,并将收取的其中2万元入了瑞丛公司的帐,故蔡某收取钱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瑞丛公司应返还梁礼嘉、郭曼华5万元。梁礼嘉、郭曼华放弃利息的主张,系梁礼嘉、郭曼华对其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应当指出的是,今后瑞丛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避免纠纷和损失。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之规定,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判决:瑞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梁礼嘉、郭曼华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瑞丛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虽然主张案外人蔡某收取欠款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综合审查认定事实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上诉人上海瑞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 强代理审判员 何 建审 判 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