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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廖国贵与被告谭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贵,谭守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797号原告:廖国贵,男,生于1976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守兵,男,生于1966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原告廖国贵与被告谭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廖国贵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国贵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国贵负担。审判员  罗德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蹇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