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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117号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凯里市西门街117号。经营者:吴建刚,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利斌,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湖南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甘桂路13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易爱国,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吴建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5385元,由原告凯里市西门街建刚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审 判 员 王莹法官助理 杨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