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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飞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飞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365号罪犯王飞,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饶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王飞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飞在2015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该犯于2009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属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