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2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垚,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已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垚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刑初611号刑事���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陈垚应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16392元返还给福州凯霖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陈垚未按生效判决要求履行退还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垚名下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陈垚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垚名下无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作出的(2016)闽0103刑初611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责令被执行人陈垚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16392元返还福州凯霖贸易有限公司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榕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