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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付亮、邵明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付亮,邵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高付亮。被执行人:邵明奇。本院执行高付亮与邵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赵大立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军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