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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得福与许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得福,许国庆,金今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得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义仁,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今淑。上诉人徐得福因与被上诉人许国庆、原审被告金今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向金今淑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得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李照令审判员 宋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