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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再兴诉被申请人李铁军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再兴,李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204号申请人曹再兴,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魏洁,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铁军,住承德市。申请人曹再兴与被申请人李铁军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李铁军名下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花园二期1号楼2单元1302室房屋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再兴申请查封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渔阳花园二期1号楼2单元1302室房屋未登记在被申请人李铁��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70.00元,退还被申请人。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