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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孝卓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卓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0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孝卓,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安达市人,大学文化,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办公室副主任,户籍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9月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1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孝卓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补充完毕后,本院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孝卓及其辩护人孟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孝卓于2016年3月至4月间,在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附近,采取欺骗手段、虚构事实,以能帮助办理公安局辅警工作为名,通过李某1以每人收取5万元至6万元不等费用,骗取被害人王某1、戚某、徐某1、苏某1、陈某、李某2、徐某2、徐某3、郭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1万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案发后,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郑孝卓于2016年2月15日,在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等地,采取欺骗手段、虚构事实,以能帮助办理三连号牌照为名,与刘嘉洲(站前派出所辅警)朋友被害人黄某相识。后双方协商,以每副牌照2万元费用,办理三副三连号车牌,黄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汇到郑孝卓的支付宝内。被告人郑孝卓共计骗取人民币6万元,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郑孝卓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1、戚某、李某2、陈某、黄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苏某2、付某、王某2、姜某、徐某4、徐某5、郭某等人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患者费用明细表、欠条、收条、微信转账详单、借记卡历史明细单、谅解书、2016年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公安辅警招录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孝卓无视国家法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郑孝卓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孝卓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办辅警名义诈骗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但对诈骗数额有异议,辩称收取被害人钱款20万元,不是51万元,其已返回现金3万元,故给被害人出具17万元欠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办理三连号车牌骗取黄某6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被告人郑孝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孝卓以办辅警名义诈骗数额应认定17万元,该17万元已全部归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属于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郑孝卓以能帮助他人办理公安局辅警工作为名,通过李某1、苏某2向被害人王某1、戚某、李某2、陈某、徐某2、徐某3等人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返还3万元,其余17万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将17万元分别退赔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被告人郑孝卓自称能办理三连号车牌号。2016年2月15日,黄某与被告人见面,并商定办理三副三连号车牌号费用6万元,随后黄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方式将该款汇至郑孝卓支付宝内,但被告人至今没有为黄某办理,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被告人郑孝卓诈骗数额总计为23万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郑孝卓的自然情况。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9月8日下午,四平市多名群众到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纪委实名举报郑孝卓涉嫌诈骗,该分局纪委将此情况汇报至四平市公安局纪委,市局责成刑事侦查支队详细听取该起案件情况,并于当日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郑孝卓抓获。3、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郑孝卓于2016年6月6日任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信息和文字综合材料撰写工作。4、四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1)该刑警支队工作人员调查四平市人民政府市长秘书曹松涛,曹松涛称不认识郑孝卓,也没有和任何人提过公安局招录辅警事情。(2)郑孝卓等三人为:郑孝卓、李某1、苏某2。5、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车管所没有郑孝卓供述的在2016年4月份的一天找的姓陆的,自称副处级退休的工作人员。6、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9月9日,四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工作人员对郑孝卓办公室进行搜查,发现有陈某和苏某1的毕业证书及李某2的身份证复印件。7、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出具的患者费用明细表。证明:2016年6月22日,在患者处标注为四平公安局,体检费用60元。8、欠条。证明:2016年9月1-2日,郑孝卓分别给王某1、戚某、姜某、夏雨出具共计17万元的欠据。9、微信转账详单和中国工商银行四平站前支行借记卡账户明细。证明:黄某转给郑孝卓6万元。10、谅解书及收条。证明:2016年9月13日,郑孝卓、李某1、苏某2共计退还被害人王某1等九人人民币48万元。上述被害人均对郑孝卓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其从宽处理。11、被害人王某1、戚某陈述:2016年3、4月份,二人通过王某1亲属李某1找郑孝卓办辅警,交给李某1夫妇一共10万元钱(每人5万元),并见到郑孝卓。郑孝卓告诉她俩岗位是交警看监控或者是铁西三楼办公室,月工资2300元,等上班后能涨到2600元,让她们把身份证号、学历编号提供给他。到5、6月份,郑孝卓通知她们到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每人交150元,检查完毕,郑孝卓告诉她们过几天政审,后来又说内部招录不用政审,直到7月份,郑孝卓让她们到人社局录档案,郑孝卓保证让她们在7月25日上班,如不能上班,退双倍钱。9月2日,其二人与王某1父亲、李某1、郑孝卓到一家茶馆,郑孝卓给她二人分别出具5万元的欠据,定于9月10日前还清。12、被害人李某2陈述:2016年3月份,其通过苏某2找郑孝卓办辅警交给苏某26万元钱,她把身份证和户口交给郑孝卓。6月20日,郑孝卓通知她去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还交给郑孝卓150元体检费,8月20日,郑孝卓通知她去社保局录档案,后又打电话不让他去了,让她25日等电话,直到现在也没上班。13、被害人陈某陈述:其来报案。2016年4月份一天,她通过苏某2找郑孝卓办辅警,交给苏某26万元钱,她把身份证、学历和户口的复印件交给郑孝卓。6月初的一天,郑孝卓通知她去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人到齐后,郑孝卓点了名,每人收体检费150元。体检过后,郑孝卓说工作的事定下来了,是在大鹰交通指挥中心9楼监控室工作。8月20日,郑孝卓通知他们到就业局签合同,第二天到社保局签合同,那里有人给他们办理手续,并且说最迟到8月25日就能上班,如果办不成,双倍返钱,但是直到现在也没上班。14、被害人黄某陈述:2016年2月15日,郑孝卓说自己手里有三连号,其便找到郑孝卓,谈好三个三连号卖给他6万元,他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汇给郑孝卓6万元,当时郑孝卓说十天之内就能办下来。之后郑孝卓就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6、7月份,他认为郑孝卓也办不了就向郑孝卓要钱,郑孝卓还是托辞,不给钱,才来报案。15、证人付某证言:2016年2月份的一天,其和黄某到铁西公安分局找郑孝卓办三连号,黄某和郑孝卓谈好三个三连号6万元,黄某当时用微信转给郑孝卓1万元,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16、证人李某1证言:2016年3月份的一天,郑孝卓找他说公安局内部招女辅警,局领导手里有指标,办一个需要5万元,问他是否有亲属和朋友办的,他就联系了他家亲属王某1、戚某等5个人办辅警岗位,除孙李拿7万元外,其他人都是5万元,他把钱都交给郑孝卓了。他同志苏某2给介绍5个人办辅警,每个人6万元,钱都是通过他给郑孝卓的,他得到5万元好处费。这期间郑孝卓组织这些人到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了体检还到人社局录制档案。17、证人苏某2证言: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1跟他说能办辅警,办每个辅警需要6万元钱,他就给李某1介绍5个,自己留1万元,其余的钱都交给李某1了。2016年8月23日,郑孝卓通知大家到就业楼下建立档案,还说公安局现在已经接收他们了,8月25日之前肯定上班,如果没成,双倍返还办事钱。他交给李某1总计30万元,李某1给他返回20万元,他自己帮李某1垫10万元,这些钱都返给找他办辅警的5个人了。18、证人王某2证言:其是王某1父亲,他与李某1家有亲属关系。2016年3月末的一天,他和王某1交给李某15万元办辅警费用,王某1还把身份证号、学历编号、手机号给李某1,一直没办成。9月2日,王某1和同学戚某到李某1经营的麦肯基旁边的茶庄,李某1、郑孝卓均在场,郑孝卓给王某1和戚某分别出具5万元的欠据。19、证人张某证言:2016年3月末,其通过李某1让郑孝卓给她女儿办辅警,交给李某15万元钱,她和女儿到郑孝卓办公室,郑孝卓看完她女儿的身份证后说可以办,这是公安内部招录,让回去等消息。6月22日,郑孝卓让她女儿到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还交体检费150元。又过一段时间,郑孝卓让她女儿到七道街人力资源部门建档案,之后让等通知到劳动局签合同,直到9月6日,郑孝卓打电话让她女儿到车管所报到,7日她女儿联系不上郑孝卓,就直接到车管所,经过了解车管所没有招录辅警的事。20、证人姜某证言:2016年3、4月份,其通过李某1让郑孝卓给她女儿办辅警交给李某15万元钱,之后她女儿把身份证号、毕业证、个人简历交给郑孝卓,郑孝卓让回去等消息。6月份的一天,郑孝卓电话通知她女儿到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还交体检费150元,8月5日,郑孝卓让她女儿到七道街人力资源部门签合同,之后还有十多个办辅警的人质问郑孝卓,假如不能办,就把钱退回,郑孝卓让大家放心,9月6日一定能上班,9月7日,就听说郑孝卓自己吃药住院了。21、证人徐某4证言:2016年4月8日,其找苏某2给他儿子徐某2办辅警,交给苏某26万元钱,后期他儿子就跟办辅警的郑孝卓联系,郑孝卓让他到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还交150元体检费。又过一个半月,郑孝卓让他儿子到七道街人力资源部门集合建档案,之后让等通知到劳动局签合同,后来一直推脱,他儿子也没上班。22、证人徐某5证言:2016年4月8日,其找苏某2给他儿子徐某3办辅警,交给苏某26万元钱,后期他儿子就跟办辅警的郑孝卓联系,郑孝卓让他到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还交150元体检费。又过一个半月,郑孝卓让他儿子到七道街人力资源部门集合建档案,之后让等通知到劳动局签合同,后来一直推脱,他儿子也没上班。23、证人郭某证言:2016年3月份,其通过苏某2找郑孝卓给他妻子办辅警,交给苏某27万元钱。6月6日,苏某2让他妻子到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看到郑孝卓,还交给郑孝卓150元体检费。又过一段时间,郑孝卓通知他妻子去七道街人力资源部集合建档案,后来就没有消息了。等到8月份,他就不想办了,找郑孝卓退钱也没落实。24、被告人郑孝卓供述:其一共帮助办理10个辅警,李某1给他现金20万元。2016年8月15日左右,李某1妻子找他说李某1把办事中间得到的钱都挥霍了,办事的钱都是她家亲戚,将来事办不成,就让他全返,他就给李某1打电话,李某1让他负责把李某1妻子家的四个亲戚共计20万元全部返还,其他六个人由李某1和苏某2负责返,后期他当着李某1和李某1妻子的面给这四个人出具3个5万元和一个2万元的欠据,当时返3万元现金,还约定还款日期。他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黄某6万元。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孝卓以办理辅警名义诈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供述总计收取被害人20万元,证人李某1、苏某2证言证实被告人并不是直接收取被害人钱款,是通过李某1收取的。被告人给被害人出具的欠条数额是17万元,当时返还现金3万元,与被告人供述相一致。收条证明九名被害人收到郑孝卓等三人返还的办理辅警的费用总计48万元,情况说明证实该三人是郑孝卓、李某1、苏某2。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王某1、戚某、李某2、陈某的陈述及证人王某2、姜某、徐某4、徐某5、郭某的证言相吻合,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患者费用明细表、微信转账详单和中国工商银行四平站前支行借记卡账户明细、谅解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以办理辅警名义诈骗被害人17万元事实成立。被告人郑孝卓供认以能办理三连号车牌号名义诈骗黄某6万元犯罪事实,与被害人黄某陈述及证人付某证言相吻合,并有微信转账详单和中国工商银行四平站前支行借记卡账户明细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孝卓虚构事实,以为他人办理辅警和三连号车牌号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23万元予以支持,其它部分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称收到被害人钱款20万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诈骗数额应为17万元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将大部分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孝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孝卓退赔黄某人民币6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宋红霞审 判 员  孙 杰人民陪审员  尹玉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柏林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