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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甘国永与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国永,刘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3866号原告:甘国永。被告:刘欣。原告甘国永为与被告刘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甘国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甘国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欣欣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人民陪审员  魏章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霞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