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刘锡铨、唐兴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锡铨,唐兴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刘锡铨,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唐兴中,���,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刘锡铨诉唐兴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901民初2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唐兴中于2017年2月15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刘锡铨借款人民币275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权利人刘锡铨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被申请执行人唐兴中应于2017年2月15日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刘锡铨借款人民币275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271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申请执行人唐兴中的财产状况,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3003.46元,申请人已领取该款。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依法将唐兴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