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曾昌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曾昌平,叶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特5号申请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北路130号天天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490111781J。代表人:陈志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世勇,男,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申请人:曾昌平,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叶荣凤(系曾昌平之妻),女,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以下简称城关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曾昌平、叶荣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城关信用社称,2016年3月24日,城关信用社与借款人应凤花、抵押人曾昌平、叶荣凤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应凤花向城关信用社借款150000元,固定利率为5.76‰。曾昌平、叶荣凤夫妻自愿将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街道××路××102房产设定抵押,作为应凤花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的担保。该房产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并生效,城关信用社取得他项权证(顺房他证顺昌字第××号)。该笔借款期限已于2017年3月21届满,借款人应凤花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请求:拍卖、变卖抵押人曾昌平、叶荣凤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街道城××路××102的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在申请人抵押借款数额1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曾昌平、叶荣凤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城关信用社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3月24日,城关信用社与应凤花、曾昌平、叶荣凤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应凤花向城关信用社借款150000元,固定利率为5.76‰,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1日。曾昌平、叶荣凤自愿将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街道××路××102[房屋所有权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顺国用(2011)第00719号]的房产为应凤花借款150000元作抵押。当日,双方在顺昌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城关信用社取得他项权证(证号为:顺房他证顺昌字第××号,债权数额为150000元)。借款到期后,应凤花未按约定还款,截止2017年6月21日,结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3095.90元。上述抵押房产未设定本次抵押以外的其他有效抵押。本院认为,城关信用社与借款人应凤花、抵押人曾昌平、叶荣凤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抵押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应凤花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城关信用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要求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在抵押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从抵押房产的登记信息看,房产登记在权利人曾昌平一人名下,为单独所有。但从《抵押借款合同》上看,抵押人���了曾昌平签名,还有曾昌平的妻子叶荣凤签名,对叶荣凤的签名行为,可推定为该抵押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影响提供抵押担保的作用,也不影响抵押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登记在被申请人曾昌平名下,为被申请人曾昌平、叶荣凤夫妻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顺昌县××街道××路××102(房屋所有权证号:顺房权证顺昌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顺国用(2011)第00719号)的房产,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在顺房他证顺昌字第××号他项权证上设定的债��数额1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1121元,由被申请人曾昌平、叶荣凤共同负担。案件申请费应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璐婷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