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北京德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德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5025号原告北京德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一街东秀街30号。法定代表人刘世娥,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刚,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德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刘才调解,原告北京德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隆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伟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