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公司合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717号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63号本院在执行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夏 松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