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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公司合并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717号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63号本院在执行滁州市龙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滁州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夏 松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