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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民初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晓建与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苏晓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70号之一反诉原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桂花西路。法定代表人韩永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焦绍军,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丁进超,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反诉被告:苏晓建,女,汉族,1953年7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郭京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苏晓建、苏晓秋、贾建国诉被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2016年3月23日,被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苏晓建提出反诉。2017年8月28日,反诉原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根据案件情况,撤回反诉,保留向反诉被告苏晓建另行主张购房款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反诉原告洛阳人从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臧梦华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怡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