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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师合与王广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师合,王广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528号原告:崔师合,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特别授权),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斌,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师合诉被告王广斌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师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师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师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师合负担。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