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师合与王广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师合,王广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528号原告:崔师合,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慧(特别授权),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广斌,男,195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师合诉被告王广斌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师合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师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师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师合负担。审判员 邓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