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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亚朋、王沛渝、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朋,王沛渝,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定强,南寨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亚朋,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王沛渝,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郑勇,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亚朋、王沛渝、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千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亚朋向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7400元及利息39930.41元(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并归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由王沛渝、郑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716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亚朋、王沛渝、郑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790元。后王沛渝尽力交来案件款6000元,申请人已经领取。同时查明::1、被执行人王亚朋、王沛渝、郑勇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被执行人王亚朋、王沛渝、郑勇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王亚朋、王沛渝、郑勇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询,被执行人王亚朋、王沛渝、郑勇无开办工商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将上述四查情况反馈申请人后,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5)千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张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