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4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葛银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葛银锋,林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403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法定代表人:何宏,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红军、林金甲,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银锋,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鹤群,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葛银锋、林鹤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99684.01元、利息(含罚息)31924.78元、逾期利息9592.48元(截止至2015年7月17日),并支付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31608.79元为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同期罚息利率计付)。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经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葛银锋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闽A×××××)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福建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5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