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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梅普斌与甘启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普斌,甘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梅普斌,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黄龙大道。被执行人:甘启宏,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赤马港社区六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普斌与被执行人甘启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甘启宏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甘启宏无固定职业和经济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赤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