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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耀廷与李一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耀廷,李一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耀廷,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李一飞,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董耀廷与李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李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耀廷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李一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耀廷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李一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汽车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58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