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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树人、卞尔华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26执1444号李树人、卞尔华:你与李传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传喜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6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3×××70(汇款时注明案号)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刘洋、徐灿联系电话:445****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