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麦惠娜、林海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惠娜,林海航,刘锦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389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B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黄雪希,系该行职员。被告:麦惠娜,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被告:林海航,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被告:刘锦辉,男,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惠娜、林海航、刘锦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麦惠娜已结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82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世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