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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肖应学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应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刑更372号罪犯肖达财,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达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普中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9月22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8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在云南省普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绍瑜、陈雪娇、罗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指派干警李云宏、杨莉文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肖达财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肖达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达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肖达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达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燕宏审判员  吴荣康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