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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某与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4492号原告:谭某,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县,被告:凌某,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谭某诉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张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顺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