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齐浩与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失信决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坤龙,彭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赣1027执185号被执行人:吴坤龙,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彭享珍,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齐浩与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齐浩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在我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坤龙、彭享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