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民初2065号原告:赵某,甘肃省永靖县人,个体户,住永靖县。被告:陈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