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媛媛与李晨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媛媛,李晨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675号原告:刘媛媛,女,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喜,河北君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晨强,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媛媛与被告李晨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刘媛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媛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媛媛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媛媛负担。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