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利红、李占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红,李占武,陈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黄利红,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职工,住武宁县。被执行人李占武,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经商,住武宁县。被执行人陈先花,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在执行黄利红申请执行李占武、陈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282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2820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占武、陈先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水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