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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施吴红与丁启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吴红,丁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529号原告:施吴红(系宏利建材店经营者),女,1970年8月5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龙翔步行街。被告:丁启明,男,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永安坝丽水街永安小学对面俪源超市。原告施吴红与被告丁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施吴红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吴红在本案诉讼期间内以与被告丁启明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启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施吴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吴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施吴红已预交),由原告施吴红负担130元。审判员  鲁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