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9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丁林华、张善会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林华,张善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林华,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辩护人佘佳京,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善会,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华伟,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林华、张善会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林华、张善会及辩护人佘佳京、张华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林华、张善会受雇于一个叫“阿伟”(真实姓名不详)的人,于2017年5月11日开始在富民县、武定县、安宁市、晋宁县、嵩明县、寻甸县等地,利用伪基站获取周边手机信息,发送内容为“你好!我公司可以代办云南各地发票,可以税务验证:材料/工程/劳务/消防/住宿等普通增值税发票。联系电话:1869525****陈红”的信息给周边手机用户,严重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2017年5月15日11时许,寻甸县公安局民警在寻甸县���汤线塘子监测站开展巡逻盘查工作时,查获被告人丁林华、张善会驾驶的车牌为浙XXXX**大众牌途观车内载有伪基站一台、逆变器两台、天线两根、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在笔记本电脑内,发现并提取了89293条IMSI(国际移动用户识别码)。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林华、张善会及辩护人佘佳京、张华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有户籍证明,检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验报告,电子物证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林华、张善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占用无线电频率,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林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善会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林华、张善会在审理中能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丁林华、张善会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林华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张善会犯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查获的伪基站一台、逆变器两台、天线两根、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舒应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