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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雄与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雄,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725号原告赵雄,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西充县。诉讼代表人冯良彪、韩继兵、李伟平。委托代理人陈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6号金湖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宋晓霞。委托代理人张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雄诉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雄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等原因特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曹万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瑞菁书 记 员 胡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