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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枫、XX承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凡,张枫,XX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94号申请人:刘凡,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枫,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XX承,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XX承名下的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XXX的房屋。保全金额776780.4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承名下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龙XXX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京(2016)通州区不动产权第XX**号。保全费四千四百零四元,申请人刘凡已交纳。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