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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甘肃临泽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自宏、魏仕琴、XX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自宏,魏仕琴,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46号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长寿,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茂东,系该行倪家营支行行长,联系电话:1399367****.被执行人:张自宏,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高庄村二社1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402116512。被执行人:魏仕琴(系张自宏妻子),女,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高庄村二社1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202118420。被执行人:XX强,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高庄村二社17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7104186518。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自宏、魏仕琴、XX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92334.26元,案件受理费1020元,执行费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后申请人自愿与被执行人私下解决本案,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8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进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