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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薛海讯、司东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海讯,司东林,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抗4号抗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薛海讯,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司东林,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申诉人薛海讯因与被申诉人司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并以焦检民(行)监[2017]41080000027号民事抗诉书向我院提起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阳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