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3508吴修文与位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修文,位陈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508号原告:吴修文,男,1994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睢宁县。被告:位陈陈,男,汉族,农民,住睢宁县。原告吴修文与被告位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修文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修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修文负担。审判员 丁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