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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官家顺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官家顺,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周彩娇(官家顺妻子),女,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奕全,男,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积銮,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官家顺、周彩娇、陈奕全、陈积銮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案件。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诉讼费84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官家顺、周彩娇、陈奕全、陈积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846.5元,应由被执行人官家顺、周彩娇、陈奕全、陈积銮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官家顺、周彩娇、陈奕全、陈积銮纳入失信名单,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奕全名下房产,因房产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官家顺、周彩娇、陈奕全、陈积銮银行无存款也无往来,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6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