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097杨德强与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杨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法定代表人:叶圣,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强(曾用名杨德祥),男,1968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杨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兴化市大垛镇世联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550元,由本院退还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