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奇林与张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8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郭奇林,男,1961年生,汉族,住高平市新建北路。被执行人张可,男,1989年生,汉族,高平市河西镇人,农民。申请人郭奇林与张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5民终11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奇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和解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