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冠星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冠星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8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冠星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B区。被执行人: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经济开发区泾海路527号108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4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设备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泛洋特种装配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干炯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