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2017--779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昌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昌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779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法定代表人贺太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太洪,系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昌议,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贵州贵阳人,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杨昌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九万四千五百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星止);二、驳回原告瓮安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6元,由原告承担2014元,由被告承担2162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杨昌议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燕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杨昌议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待刑事案件追赃终结后再依法处理本案。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案需待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追赃终结后再依法处理,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贺太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追赃终结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符合处分条件后,本案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或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仕礼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自: